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以下简称“中联采”或“总会”)分支机构属于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为规范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下设分支(代表)机构(含二级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对外联络机构等)管理及建设,依据《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在中联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三条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下属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由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公室实行双重领导,各分支(代表)机构绩效管理考核按月/季度/年汇报给会长办公会,同时抄送理事会,并由监事会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目标为整改与激活部分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各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我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通过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是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会员。申请加入分支机构的会员必须符合《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会员入会程序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准备必要的业务开展专项资金,经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授权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中联采统一印制,并按中联采《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如因业务需要刻制印章,经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印章,但需交由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保管及私自刻印。
第六条 本会不得使用带有地域性的名称,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内容须符合业务范围,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七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代表处、办事处等,原则上设立在促进会秘书处办公区内,经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方便业务开展的地区。
第二章 设立筹备小组
第八条 提出设立分支(代表)单位应向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理事大会批复后,可组建筹备小组。
第九条 筹备小组进展应及时报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小组职责: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二)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发起单位需提供材料包含:发起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单位属于促进会的需提供通过年检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可视情况考虑是否设立职务。设立职务,须在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召开前,由分支(代表)机构向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及监事会批准后,召开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并经过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章 分会的设立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宗旨是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自收自支的方向,以服务为宗旨,致力于协助联合国及多边组织公共采购及相关领域行业规范自律建设和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由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或非个人自愿发起成立的组织。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通过书面材料上报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二)起始发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0家;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五)符合《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组建分支机构材料目录》(附件1),准备申报成立分支机构的材料。申报材料经筹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表应提交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及监事会审核(附件2),如不能通过审核,则筹备小组应推选新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在拟召开成立前至少一个月报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及监事会审核。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总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经审议通过后,才可以召开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由促进会秘书处授予牌匾。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在中联采理事会批准设立后的9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并于会后30日内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分支机构的《组织办法》;
(二)首届理事会成立的工作报告;
(三)主任委员、委员、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名册(简历)等材料;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所在档案中心出具的档案所在地证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意见
(五)会议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经中联采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制。会长、主任委员对分支机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或主任委员办公会制度。会长或主任委员办公会由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凡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会长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应配备专职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并结合其自身实际,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组织办法》。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人事任命,应向总会秘书处报备,待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相关负责人、办公场所或名称,应向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和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中联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中联采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以促进会分支机构的名义,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代表促进会可以发展会员,新发展的会员单位属于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会费应缴入促进会统一账户,统一核算。会费标准应依据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规定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3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00元/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促进会会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入会的愿望和要求;
(二)遵守促进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
(三)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分支(代表)机构活动;
(五)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法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身份;
(六)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全国或区域)按照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要求设立。
第三十二条 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促进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促进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促进会授权后可以代表促进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促进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要业务活动须提前30天向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各分支(代表)机构需通过网上OA系统(钉钉)提交需要审核备案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提前一个月向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报备,同时需安排促进会秘书处相关领导出席。
第三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接受政府和本促进会的委托,以促进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促进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合法、合理使用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的名义(相关宣传材料应报甲方备案),不得擅自以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的名义对外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如因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此项规定而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其责任均由分支(代表)机构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须在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主动提交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关于下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由总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中联采对分支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分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中联采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提交年检自查报告。年检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会员及会费发展情况,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三)未举办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未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四)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五)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六)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七)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八)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资料。
分支机构年检考核将设立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对于分支机构年检基本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者中联采将予以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缔该分支机构。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权利
(一)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促进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权;
(四)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受促进会的委托,代表促进会组织或参加有关专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促进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促进会的工作,完成促进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后的一个月内,需将以下材料报备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
(一)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计划;
(二)领导机构选举办法及程序;
(三)各表决事项的得票情况;
(四)当选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名单;
(五)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承诺函(见附件3)。
第四十五条 已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收回有关资料存档。
第四十六条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下属分支(代表)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服从《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党支部严把党员转入推荐及审查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解释权属于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
附件 1
申请组建分支(代表)机构提交材料目录
一、 成立大会前需报送的材料:
(1)关于成立分支机构并召开成立大会的请示;
(2)成立大会活动方案;
(3)召开成立大会的预算;
(4)拟邀请出席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大会的相关领导名单;
(5)成立大会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相关领导的主持词;
(6)分支(代表)机构组织机构图;
(7)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其所在单位和职务;
(8)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审核表(见附件 2);
(9)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10)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个人信用报告(如企业法人代表,还需企业信用报告);
(11)缴款协议书;
(12)领导机构选举办法及程序;
(13)工作计划及预算;
(14)候选负责人建议方案;
(15)发起单位名单。
二、成立大会后需备案材料:
(1)理事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2)领导班子、理事会选举办法及程序;
(3)各表决事项的得票情况;
(4)当选领导班子组成名单;
(5)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承诺函(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