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已下简称“促进会”)分支机构属于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为规范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下设分支(代表)机构(含二级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对外联络机构等)管理及建设,依据《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
第二条 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由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或社团组织自愿发起成立。起始发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0家。
第三条 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并准备必要的业务开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促进会各分支机构是促进会的职能机构,各分支机构在促进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如因业务需要刻制印章,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印章,但需交由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保管及私自刻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促进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促进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促进会会计报表。
第八条 本会不得使用带有地域性的名称,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内容须符合业务范围,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代表处、办事处等,原则上设立在促进会秘书处办公区内,经促进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方便业务开展的地区。
第二章 主 要 职 责
第十条 以促进会分支机构的名义,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代表促进会可以发展会员,新发展的会员单位属于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会费应缴入促进会统一账户,统一核算。会费标准应依据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规定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3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00元/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促进会会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具有入会的愿望和要求;
2. 遵守促进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
3. 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4. 积极参加分支(代表)机构活动;
5. 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法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身份。
6. 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全国或区域)按照秘书处要求设立。
第十三条 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促进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促进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促进会授权可以代表促进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促进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提前一个月向促进会秘书处报备,同时需安排促进会秘书处相关领导出席。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接受政府和本促进会的委托,以促进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促进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合法、合理使用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的名义(相关宣传材料应报甲方备案),不得擅自以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的名义对外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如因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此项规定而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其责任均由分支(代表)机构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设 立 筹 备 小 组
第十九条 提出设立分支(代表)单位应向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理事大会批复后,可组建筹备小组;
第二十条 筹备小组进展应及时报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长,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筹备小组职责: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2.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二十二条 筹备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发起单位需提供材料包含:发起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单位属于促进会的需提供通过年检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可视情况考虑是否设立职务。设立职务,须在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召开前,由分支(代表)机构向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经我会秘书长及监事会批准后,召开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并经过选举程序产生。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 构 的 申 请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宗旨是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自收自支的方向,以服务为宗旨,致力于协助联合国及多边组织公共采购及相关领域行业规范自律建设和协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由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或非个人自愿发起成立的组织。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通过书面材料上报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组建分支机构材料目录》(附件1),准备申报成立分支机构的材料。申报材料经筹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表应提交秘书处及监事会审核(附件2),如不能通过审核,则筹备小组应推选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在拟召开成立前至少一个月报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及监事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经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理事大会的审议通过后,才可以召开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由促进会秘书处授予牌匾。
第五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三十条 权 利
1. 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 对促进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权;
4. 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5. 受促进会的委托,代表促进会组织或参加有关专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义 务
1.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促进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促进会决议;
2. 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3. 支持促进会的工作,完成促进会委托的任务;
4.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后的一个月内,需将以下材料报报备促进会秘书处:
1.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计划;
2.领导机构选举办法及程序;
3.各表决事项的得票情况;
4.当选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名单。
5.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承诺函(见附件3)。
第三十三条 已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促进会秘书处收回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附件 1
申请组建分支(代表)机构提交材料目录
一、 成立大会前需报送的材料:
(1) 关于成立分支机构并召开成立大会的请示;
(2) 成立大会活动方案;
(3) 召开成立大会的预算;
(4) 拟邀请出席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大会的相关领导名单;
(5) 成立大会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相关领导的主持词;
(6) 分支(代表)机构组织机构图;
(7) 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其所在单位和职务;
(8) 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审核表(见附件 2);
(9) 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10)分支(代表)机构领导人员个人信用报告(如企业法人代表,还需企业信用报告);
(11) 缴款协议书;
(12) 领导机构选举办法及程序;
(13) 工作计划及预算
(14) 候选负责人建议方案;
(15) 发起单位名单。
二、成立大会后需备案材料
(1) 理事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2) 领导班子、理事会选举办法及程序;
(3) 各表决事项的得票情况;
(4) 当选领导班子组成名单;
(5)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承诺函(见附件3)。
附件2: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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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承诺函
作为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领导的分支(代表)机构,我们承诺:
1.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拥护并贯彻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的领导,遵守《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及《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严格管理本分支(代表)机构网站、公众号、微博、刊物,禁止出现违法违规、反党和反政府的内容。
4. 未经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同意,不得以“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名义举办会议、活动及接受捐赠。
5. 未经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同意,不得向企业、个人或团体授牌、颁发证书或奖章、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有关企业摊派及收费,如造成市场不正当竞争,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 分支(代表)机构重要负责人的任免,需经过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秘书处同意后,才能实施。
7. 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促进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以上承诺,如有违犯,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